荆州市卫生健康
行政执法授权委托书
委托单位:荆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受委托单位:荆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以及中共荆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整合组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通知》(荆编文〔2023〕3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将法律法规授权由荆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使的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权委托给荆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行使。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荆州市行政区域内卫生健康行业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执法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委托荆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传染病防治、医疗卫生、放射卫生、血液安全、妇幼健康、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职业卫生、学校卫生、消毒产品行政执法工作。
三、委托执法期限
2024年10月1日至2029年9月30日。
四、委托执法权限
(一)受委托单位依据委托单位的委托授权行使对传染病防治、医疗卫生、放射卫生、血液安全、妇幼健康、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职业卫生、学校卫生、消毒产品的行政处罚权、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二)受委托单位按照本委托书规定的委托范围、事项、期限、权限,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对行政相对人送达的执法文书,应当加盖委托机关公章,并不得再将受托事项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
(三)委托机关依法对受委托单位在受委托事项范围内依法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四)受委托单位因超过委托执法范围与权限而导致的法律责任,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其它事项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方、受托方各执一份。
委托单位 受委托单位
荆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荆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法定代表人 姜桂峰 法定代表人 毛安禄
2024年10月8日 2024年10月8日
卫生热线:12320
疫情值班:0716-8100252